安庆市文学艺术奖评选奖励办法

发布时间:2013-06-09     浏览:3325次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安庆市文学艺术奖评选奖励办法  
    第一章  总  则
    第一条  为了表彰奖励优秀文艺作品,激励和调动我市广大文艺工作者投身安庆经济社会发展,多出精品、多出人才,进一步繁荣安庆文学艺术事业,特制定本办法。
    第二条  安庆市文学艺术奖,是中共安庆市委、安庆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创作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的最高奖,每2年一届(即上一年的1月1日至当年度的12月31日)。
    第三条  安庆市文学艺术奖评奖工作,注重艺术原创性和本土性,注重成果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,注重当代和地方文艺规律探索,突出文艺创新,突出艺术表现,突出地方特色。
    第四条  安庆市文学艺术奖坚持精神奖励为主,物质奖励为辅,坚持公开、公正、公平的原则,好中选优,保证质量。
    第五条  安庆市文学艺术奖的奖项按文学类(含小说、散文、诗歌、报告文学、文艺理论)、戏曲、曲艺、音乐、舞蹈类(设综合奖)、美术书法类(含绘画、书法、篆刻、雕塑、摄影、民间艺术)3个艺术门类设置。每个门类设一等奖1名,二等奖、三等奖各若干名。
    第二章  评审机构
    第六条  成立安庆市文学艺术奖评奖委员会(简称评委会),由市委宣传部、市文联有关负责同志及专家组成。负责评奖工作的组织领导、统筹规划、政策研究、协调服务、宏观管理等工作。评委会设主任1人,副主任一人,评委若干人。
    第七条  评委会成员在业内要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、良好的声誉和一定的成就。
第八条  由评委会按奖项类别设置成立若干评审小组,评审小组成员由评委会聘任。每个评审小组设组长1人,成员若干人。
    第九条  评委会下设办公室,负责制定评奖实施细则,提出评奖具体程序和办法、奖项的数量和奖金额,受理成果申报、组织评审会、评选结果公示等日常工作。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文联,由市文联具体组织实施。
    第三章  评奖范围
    第十条 凡在评奖年限内,由市内专业或业余文艺团体和个人创作、生产的下列文艺作品均可申报参评:
    (一)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省级以上报刊社、出版社正式发表、出版的文学作品、文艺著作;
    (二)参加过省级以上文联或各艺术家协会主办的比赛、调演、展览的艺术作品;?  
    (三)由市级宣传文化部门批准,正式公开演出的音乐、舞蹈、曲艺作品; 
(四)具备参评条件的其他文艺作品。
        第四章  评奖标准
 参评作品必须突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,展示安庆人民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和浓郁的地域文化特色,反映社会公德、传统美德和社会新风尚,体现时代精神,弘扬主旋律,内容健康,思想性强。
    第十一条  参评作品要求艺术精湛,制作精美,表现形式新颖,贴近实际、贴近生活、贴近群众,具有较强的艺术感染力。
    第十二条  参评作品须有较大影响。评奖的参照标准为:
(一)在国家级权威和著名载体出版、发表、演出、播放、参展,并获得较高奖项及专家、媒体好评,产生较明显的社会效果,思想性、艺术性兼备的文艺精品可为一等奖评选范围;
(二)在省以上公开出版发行单位及同级载体出版、发表、演出、播放、参展,在省内具有一定影响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,具有较强艺术感染力的文艺佳作可为二等奖评选范围;
(三)在市以上公开发行的文艺专业杂志及其他同级载体发表、演出、播放、参展,受到读者广泛欢迎,具有一定思想高度和艺术品位的优秀作品可为三等奖评选范围;
(四)获得全国、全省文艺创作奖的优秀作品,可评为特别奖。
    第五章  作品申报
    第十三条  申报作品由作者所属县(市)区文联、各文艺家协会组织申报。申报作品须填写《安庆市文学艺术奖作品申报表》,由县(市)区文联或文艺家协会统一推荐上报评委会办公室。
    第十四条  申报作品须提供作品原件(照片、复印件)、作者身份证明、作品获奖证书、社会评价(媒体引用及评价等)等资料。
    第十五条  每届评奖同一作者申报作品最多不得超过2项。
    第十六条  评奖实行回避制,凡有申报参评作品者,不得担任评委会和专家评审组成员。
    第六章  评审程序
    第十七条  评审工作初评由各协会自评,复评由各协会将初评结果报各评审小组评审,终评由评委会根据各评审小组的初步意见,对一、二、三等奖进行终评,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,得票数超过参加终评评委的半数方为有效。
所有申报作品均需逐级参加评审。
    第十八条  评委会评选的获奖文艺作品将在各协会内公示,接受群众监督,一周内无异议,即为最终结果。
    第十九条  获奖优秀文艺作品,将召开表彰大会,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。
       第七章  评奖纪律
    第二十条  凡申报人或单位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获奖作品,由评委会撤销有关奖励,追回证书和奖金,并对申报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。
    第二十一条  获奖作品因知识产权、署名权或奖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,由申报者承担责任。
    第二十二条  评委会及专家评审组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,认真执行评审标准,坚持质量第一和公平、公正、择优的原则,团结协作,秉公尽职,保守秘密。
    第二十三条  评审人员如有徇私舞弊行为,由评委会撤销其评审资格。
    第九章  附  则
    第二十四条  本办法自2013年  月  日起施行。


安庆市文学艺术奖评奖委员会名单
评委会主任:周锦宏
评委会副主任:盛志刚
评委会委员(以姓氏笔画为序):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王泽辉  石  楠  纪  念  邬  ?  毕成寿 
 余龙生  沈天鸿  金海涛  房学蓬  荀安华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夏  雷  韩再芬  戴  斌 
  
安庆市文学艺术奖评审小组名单
(以姓氏笔画为序)
文学类评审小组:
组长:金海涛  
成员:姚岚等
戏曲、曲艺、音乐、舞蹈类评审小组:
组长:荀安华
成员:夏雷  许梅花  魏玲等
美术书法类评审小组:
组长:余龙生  
成员:纪念  邬?  毕成寿等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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